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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EN
(刪除)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依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出征抗敵軍人在服役期內 ,其未婚妻固不得持任何理由解除婚約,惟婚約無效者,既無所謂未婚妻 ,亦無所用其解除,故主張婚約無效,對於出征抗敵軍人提起確認婚約不 成立之訴,雖在該軍人服役期內,亦不在同條限制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