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EN
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並應檢附經前項所定單位、機關(構)或團體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6 日 ) EN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申請再出境;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三個月:
一、在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歷學校。
二、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前項役男返國停留期限屆滿,須延期出境者,依下列規定向移民署辦理,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一、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檢附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者。
二、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者。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並經核准再出境者,於其核准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內可多次出境。但未在國外繼續就學時,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告知其原核准出境就學原因消滅。
役齡前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前三項規定辦理。依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經核准出境香港或澳門就學者,亦同。
役齡前出境或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經核准出境,於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但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於役齡前或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一月一日以後赴大陸地區,並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於屆役齡後申請再出境,應檢附父或母任職證明,並準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國外就學之役男,符合前條第一項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
前項經核准變更出境原因為出境就學者,準用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香港或澳門就學之役男,準用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經核准出境,已出境在大陸地區就學之役男,並就讀教育部所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就讀當地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正式學歷學校,而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者,準用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役男出境期限屆滿,因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應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申請延期返國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個月,延期期限屆滿,延期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經驗證之最近診療及相關證明,重新申請延期返國。
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役男,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船東檢具相關證明,並出具保證書經轄區漁會證明後,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至列入徵集梯次時止。但最長不得逾年滿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審核通過參與中央政府機關專案計畫之役男,經核准出境,未能如期完成專案計畫返國須延期者,應由專案計畫機關檢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延期期限累計最長不得逾三年,並不得逾年滿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其出境:
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
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
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役男,因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檢附經驗證之相關證明,經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得予出境,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第一項第二款役男經完成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第一項第三款役男經履行兵役義務者,解除其限制。
役男有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情形,由司法、軍法機關或該管中央主管機關函送移民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