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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國防工業緩召機構,應列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之專門技術職務,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送國防部核定;其機構名稱或專門技術職務之編制、職稱變動時,亦同。
前項申請,國防部得視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核定之。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 EN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現任國防工業專門技術員工,應具條件如下:
一、於國防工業緩召機構任職滿一年者。
二、擔任之專門技術職務,他人不能代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