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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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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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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第 11 條
依兵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緩徵之學生,學校應依學生戶籍地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應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緩徵,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前二項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35 條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或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