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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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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EN
第 10 條
依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准禁役,原判決經再審或非常上訴改判為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刑或無罪者,司(軍)法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四十五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辦理廢止禁役,並補行徵兵處理。
二、替代役備役役男,辦理廢止禁役。
三、後備軍人或補充兵,轉知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辦理廢止禁役。
前項人員如符合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禁役之條件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