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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籍法施行條例
國籍法施行前,及施行後中國人已取得外國國籍,仍任中華民國公職者,
由該管長官查明撤銷其公職。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