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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EN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人民團體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