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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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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第 8 條
內政財團法人依前條登錄及傳遞之資料及檔案,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送本部備查之資料,內政財團人應就其原始資料掃描建檔,妥善保存。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
第 3 條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前項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將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
內政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其設有監察人者,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應併同以電子傳輸方式,送本部備查。
第 4 條
因本部指定之網站故障或系統維護致無法依前條規定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經本部通知者,得以紙本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