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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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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EN
第 21 條
檢察官接受本法第五十一條之舉發時,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51 條
投票權人發覺有構成公民投票投票無效、公民投票案通過或不通過無效之情事時,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證,向檢察官舉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