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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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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EN
第 19 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定期重行投票,應自法院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投票。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49 條
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經法院判決無效確定者,其公民投票之投票無效,並定期重行投票。其違法屬公民投票之局部者,局部之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並就該局部無效部分定期重行投票。但局部無效部分顯不足以影響結果者,不在此限。
前項重行投票後,變更投票結果者,依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