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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EN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事項,行政院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 EN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