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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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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EN
第 20 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辦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事項,應於每季開始三十日內,將前一季受理之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公開於電信網路、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前項登記事項及財務收支報表,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逐案彙整列冊,編號保存。
遊說法
(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 )
EN
第 18 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