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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轄區或較近公立殯儀館相關資訊,提供憲警人員作為執行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之用。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自行或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
非依前二項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
第一項屍體無家屬認領者,其處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