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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其範圍如下:
一、設施管理人員之工資、加班費、津貼、職業災害補償、法定保險、教育訓練及派遣勞工費用。
二、公共使用之水電、瓦斯及油料費用。
三、管理設施所需之通訊費用(含郵資、電話費及網路費)。
四、設施保險之費用。
五、管理費專戶交付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之工資,不包括勞工從事與本設施日常維護管理無關之業務而獲得之報酬。
本專戶應專款專用,其用途如下:
一、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
二、舉辦祭祀活動之支出。
三、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
四、其他於本設施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支出範圍,以維護管理本設施所生必要之直接支出費用為限。
屬公司(商業、其他法人)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本專戶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