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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管理辦法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其範圍如下:
一、設施保全費用。
二、設施清潔維護。
三、設施內外之定期保養維護、修繕及依法令必要之更新。
四、設施之四週花木、植栽、修剪與環境衛生之維護。
五、設施內外照明、消防、衛生、空調、無障礙設施及標誌等設備必要支出。
本專戶應專款專用,其用途如下:
一、維護本設施安全、整潔之支出。
二、舉辦祭祀活動之支出。
三、內部行政管理之支出。
四、其他於本設施定型化契約所載明由管理費支應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支出範圍,以維護管理本設施所生必要之直接支出費用為限。
屬公司(商業、其他法人)經營之支出、因消費者個別需求或已另收取服務費用,均不得由本專戶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