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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條所定無記名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除另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