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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寺廟登記規則
寺廟之登記,由住持聲請之,無住持者,由管理人聲請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寺廟管理人應以一人為限,其因業務繁忙一人無法辦理者,可由信徒大會 設置管理委員會,不得同時設置二人以上之管理人,免權責不分,發生糾 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