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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N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公務員服務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離職公務員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