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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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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10 條
內政財團法人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前條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以原始憑證代替記帳憑證。
全國性內政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0 年 11 月 03 日 )
第 9 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內政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內政財團法人董事長或其授權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