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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及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應報經本會核准。
一、章程之變更。
二、不動產之處分。
三、解散。
前項第一款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之情形,應聲
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報本會,本
會得派員列席。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