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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聘任之委員,於施行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條規定重新遴聘本會全體委員之日,視為任期屆滿。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市長或副市長、縣(市)長或副縣(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政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二人。
二、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二人至四人。
三、法律、工程、都市計畫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代表各一人。
四、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五、財政或稅捐主管人員一人。
六、工務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一人。
七、建設或農業主管人員一人。
八、議員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除前項第八款人員外,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第八款委員,於本會辦理土地法規定標準地價、徵收補償價額異議案件及改良物價額案件之評議時,始聘任之,且僅得就該案件行使委員權利,並於該案件評定後即為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