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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八條第四款之文書,應於相關事項辦理完畢後,送交專責單位統一保管。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
本辦法所定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包括:
一、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及其他由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填寫之問卷。
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暨真實姓名對照表。
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領取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領據及相關資料。
四、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保護及照料措施相關資料。
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誓詞。
六、於選任程序中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代號之表單。
七、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釋疑事項之文書。
八、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意見之文書
九、國民法官評議意見書。
十、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