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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予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之評議意見書內容,不得包括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前項之情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不得供閱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