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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
候選國民法官對於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詢問,應據實回答,不得為虛偽之陳述;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陳述。
法院應於第一次詢問前,以口頭或書面告知候選國民法官前項義務及違反之法律效果。
法院認為候選國民法官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疑慮者,宜曉諭依法據實陳述之義務及違反之效果後,命其據實陳述;其仍為虛偽陳述或拒絕陳述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裁定不選任之,並得依本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科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