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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前條所稱隨機抽選,指未預先設定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或其他因素,於具備積極資格之人中,以無法事前預測結果之方式進行之抽選。
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製作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23 日 )
地方政府應從積極資格人口清冊中,隨機抽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