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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聲請時,應請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除顯無必要者外,並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訪查,瞭解詳情。
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
少年法院為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第七條規定辦理;為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裁定時,應即通知執行感化教育處所及調查保護室。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執行感化教育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
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認感化教育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除顯無理由外,少年保護官不得拒絕。
第一項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時間,應由少年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之保護管束準用之;依該條第四項應繼續執行感化教育時,其停止期間不算入執行期間。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27 日 )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認有必要時,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徵詢適當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之意見或召開協調、諮詢或整合符合少年所需之福利服務、安置輔導、衛生醫療、就學、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家庭處遇計畫或其他資源與服務措施之相關會議。
少年有身心特殊需求或物質濫用情形,少年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協調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少年情狀,本於權責提供或轉介特殊教育、諮商輔導、心理評估、心理衡鑑、戒癮、治療、其他衛生醫療或進行處遇所需之資源、措施及處所。
前二項情形,相關機關除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辦理外,必要時,並得依少年或其家庭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