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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本法第六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囑託送達,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