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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等語。
結文應命證人朗讀;證人不能朗讀者,應命書記官朗讀,於必要時並說明其意義。
結文應命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證人係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
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證人訊問及前項結文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