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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EN
少年受刑人徒刑之執行,應注意監獄行刑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處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執行之。
處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者,應與處徒刑者分別監禁。
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