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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EN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案件,未經判決確定者,適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裁判時行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受罪刑宣告之人,在減刑前已經執行完畢者,是否尚應減輕其所宣告之刑 ,赦免法雖無明文,然依中華民國六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 四條規定,係以未經判決確定者,或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尚未執行完 畢者,為減刑之範圍。是其在該條例施行前,罪刑已經執行完畢者,自不 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