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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EN
在未設置公設辯護人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推事充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第一審判決已在法院組織法施行後者,其訴訟事件之管轄,應依刑事訴訟 法之規定,按之該法施行法第三條實為當然之解釋。本件被告犯刑法第三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在舊法時期係初級管轄案件,其第二審固應由 地方法院合議庭管轄,惟第一審判決日期為民國二十六年一月十五日,已 在廣西省同年一月一日施行法院組織法之後,其第二審之管轄,自屬於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