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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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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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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503 條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12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4 月 29 日
要旨: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第二審判決,如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 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之第二審判決,自亦不得上訴於本院。無適用同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而 僅對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48 年台附字第 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後,未經有上訴權之檢察官提起上訴者,即不得就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上訴人竟復單獨對之提起上訴,顯非合法 。
3.
裁判字號:
廢
37 年附字第 3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非於刑事訴訟有合法上訴時,不得提起, 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傷害案諭知無罪之判決,係立於告訴人地位,並無自 行上訴之權,其於刑事訴訟上訴既不合法,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自 亦不得上訴。
4.
裁判字號:
29 年附字第 51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是刑事訴訟一經諭知無罪,關於附帶民事訴訟,附經原告聲請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外,應就程序上為駁回原告之訴之判決,不得就其實體上請 求之當否,即其訴之有無理由而為裁判。
5.
裁判字號:
29 年附字第 3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19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但書所載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之法院,始 能適用,徵諸同條項前段之規定,至為明顯,若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判決之法院,因未據原告聲請,已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經原告合法上訴 ,則上訴審法院即應審核其上訴是否有理而為裁判,如審理結果,認上訴 為有理由,固應依法改判,如認上訴為無理由,亦即應為駁回上訴之判決 ,無再適用上開條項但書之餘地。本件上訴人因侵占業務上持有物案,經 第一審諭知無罪,並以判決駁回原告即被上訴人之訴,被上訴人對於民、 刑兩部分之判決,均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原審既認其刑事訴訟之上訴為 無理由,判決駁回,則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亦應在駁回之列,乃原 審不以判決駁回其上訴,竟據被上訴人之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法院 民事庭,揆之上述說明,顯係違法。
6.
裁判字號:
29 年附字第 2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係因刑事訴訟之判決 並無事實認定,不能據以為原告請求權是否存在之判斷,與同法第五百零 六條第一項認原告之訴無理由而駁回之者,其效果迥不相同。
7.
裁判字號:
29 年渝上字第 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檢察官以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 行為成立犯罪,固無須就犯罪不能證明部分,特於主文中諭知無罪,惟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自 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故關於上述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 應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此項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已有上訴 ,則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亦不得上訴。
8.
裁判字號:
廢
29 年附字第 2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一項所為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為同條第二項所明定,此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 訴,自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被上訴人等竊盜案件,經原審維持第 一審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 告之訴為無不合,駁回上訴,茲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雖已提起上訴,但經 本院認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 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亦難認為合法。
9.
裁判字號:
28 年附字第 7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其附帶民事訴訟應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者,以經原 告之聲請為限。本件上訴人自訴被告侵占公務上持有物等罪,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返還稅款二百九十餘元,關於刑事部分,業經兩審判決無罪 在卷,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上訴人並未聲請移送民事庭審判,自不得以 職權移送,乃原審判決宣示移送民事庭審理,於法不無違誤。
10.
裁判字號:
廢
28 年附字第 20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法院因諭知被告無罪,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者,非對於刑事判決有 上訴時,依法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第二審維持第一審無 罪判決,併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駁回時,關於附帶民事訴訟之再為上訴 ,自亦應受同一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