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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書記官接受簡易判決原本後,應立即製作正本為送達,並準用第三百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並應記載於送達被告之判決正本。
前項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告發人,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得向檢察官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