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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五條所謂捨棄上訴權,指當事人於原審判決 宣示或送達後,在得行使上訴權之法定期間內,明示不為上訴之謂 。至提起上訴後,僅得撤回上訴,無所謂捨棄上訴權。 (二)提起上訴後,雖得於判決前撤回其上訴,但在上訴審判決後,即無 撤回上訴之餘地。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上訴權之捨棄,必須出於當事人之自由意思,如係出於強迫,自不 發生合法捨棄之效力。 (二) 上訴人甲因充火神會會首,與其村人乙、丙等發生衝突,即以傷害 等情向縣政府告訴,經原縣認上訴人為有意誣告,處以行政罰金五 元,無論所處罰金有無行政法規之根據,而其以刑事案件,誤用行 政處分終結,自屬未合,既經當事人合法上訴,應由第二審予以糾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