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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但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對於共犯中之一人告訴, 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故共同被告之一人為被害人之配偶時,被害人既不 得對之提起自訴,則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被告亦即不得自訴。 至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係數人共犯一罪,要不過為一種相牽連案件,並不 適用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自得對於共犯中之一人單獨起訴。本件被告某甲 與某氏結婚係同犯一個重婚罪,自訴人與某氏係屬配偶,依照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十三條雖不得提起自訴,但對於某甲之提起自訴,並非法所不許。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有明文規定,被告與自 訴人之妻某氏相姦,本為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 十五條第一項須告訴乃論,自訴人對於其妻某氏既不得提起自訴,依告訴 不可分之原則,即對於被告亦不得提起自訴。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固經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定有明文,但所謂 配偶係指其婚姻關係在法律上並非無效者而言。本件上訴人與被告是否法 律上有效之配偶尚不明瞭,原審即認上訴人對被告不得提起自訴,自非適 法。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直系尊親屬不得提起自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明定,若直 系卑親屬與他人共同對於直系尊親屬提起自訴,或其自訴之被告除直系尊 親屬外,尚列有他人,且非與直系尊親屬為親告罪之共犯者,則直系卑親 屬對於直系尊親屬之自訴部分雖非合法,其非卑親屬之他人所提起之自訴 及以直系尊親屬以外之人為被告所提起之自訴,均應認為適法。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所謂直系尊親屬,不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限,即 直系姻親尊親屬亦包括在內。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男女經結婚而為夫婦謂之配偶,所謂結婚,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應有 公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上訴人與被告僅同居多年,並未正式結婚 ,在法律上既不能認為夫婦,即亦無所謂配偶,其提起自訴,自不受刑事 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自訴之規定於直系親屬、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不適用之。所謂同財共 居之親屬,即旁系親屬亦包含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