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五十一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於勘驗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 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二百十九條,於審判中實施勘驗時準用之。此 即學理上所稱之「在場權」,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兼及其 對辯護人之倚賴權同受保護。故事實審法院行勘驗時,倘無法定例外情形 ,而未依法通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其有到場之機會,所踐行之訴訟程序 自有瑕疵,此項勘驗筆錄,應認屬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