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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之聲請,就案件之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以書面或於審判期日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
前項意見,於辯論終結前應告知當事人及辯護人使為辯論。
本節之規定,除第二百零二條外,於前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