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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鑑定人之鑑定,雖足為證據資料之一種,但鑑定報告顯有疑義時,審理事 實之法院,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資認定,不得專憑不實不盡之鑑 定報告,作為判決之唯一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