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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 ,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係為重視人權而設, 與被告犯罪之輕重無關。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08 日
要旨:
羈押之被告如有現罹疾病,恐因羈押而不能治療之情形,如經具保聲請停 止羈押,不得率予駁回,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所明定,抗告 人以患有痢疾等情,向原法院聲請停止羈押,究竟所稱患病是否屬實,以 及所患疾病有無因羈押而不能治療之虞,自應由原法院切予查明,以定其 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乃原法院迄未一查,竟謂抗告人所患痢疾非因羈押而 不能治療,與上開條款不符,遽將其聲請駁回,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