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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懲治叛亂條例
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