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殘害人群治罪條例
公然煽動他人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