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第十條,以館舍供人吸用鴉片或其代用品之規定,係以意圖營利為 構成要件,若僅因自己吸食鴉片之故,偶爾容留素識之友人,在宅內吸食 鴉片或其代用品,並無營利之目的者,則屬於幫助他人吸食鴉片或其代用 品之行為,不成立該條之罪。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服食含有嗎啡之紅丸,既係藉此抵癮,為吸食鴉片之代用,自應以使用鴉 片之代用品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