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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法務部為推動毒品防制業務,應設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犯本條例之罪所科罰金及沒收、追徵所得款項之部分提撥。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之部分提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二、辦理或補助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辦理或補助毒品防制宣導。
四、提供或補助施用毒品者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與協助。
五、辦理或補助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辦理或補助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
七、管理及總務支出。
八、其他相關支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執行毒品防制工作,應由專責組織辦理下列事項:
一、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二、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三、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四、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五、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六、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七、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辦理前項事宜;必要時,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