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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第十五條所謂公務員犯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三條之罪者,依各本條加 倍處刑,係指就所犯法條之本刑上加重一倍後再行科處而言,第一審判決 就被告販賣私土,竟宣告處有期徒刑一年加重一倍,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未免誤會,原審未予糾正,於法殊有未合。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第十六條所謂庇護,係指包庇他人犯罪加以保護,以排除其外來之 阻力者而言,如僅捕獲罪犯,縱令逃逸,尚難認為庇護行為。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第十六條所謂庇護即積極的加以包庇保護,使犯憑藉其勢力易於 犯罪,及不易發覺之謂,與單純縱容之消極行為有別。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航警既係商辦,除受船主指揮外,不屬任何官署管轄,不能認為具有公務 員身分。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禁法第十八條之要求賄賂罪,原指負有禁責任之公務員,以屬於其禁 職務之行為,向人索取不法報酬,放棄職責,任令他人違犯禁者而言 ,如該項公務員,因他人違犯煙禁藉勢勒索致他人心理上發生恐怖,為其 取得財物之手段,即純屬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恐嚇取財,與要求賄賂之罪質 ,迥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