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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檢查者。
二、違反國家總動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發之命令而拒絕使用者。
三、違反或妨害依國家總動員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二十三
條規定所發之命令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4 月 15 日
要旨:
被告係在外國籍輪船工作,並在國外逃亡,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及第七條 之規定,應無適用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定罪名論 處之餘地,原審竟論被告以違反政府依國家總動員法所發限制海員退職命 令之罪,顯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