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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11 月 07 日
要旨:
上訴人侵占乘客所遺手提箱後,嗣在家中開箱發現美鈔,再另行起意將美 鈔一百元作買受計程車價款之用,違反禁止外幣自由買賣之命令,二者犯 意各別,應併合處罰。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 本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本人因事故,將其物暫留置於某處而他往,或託請 他人代為照管,則與該條規定之意義不符。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6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上訴人拾得聯勤兵工研究院學員某之符號領章,侵占入己,另購陸軍制服 一套,配合符號穿著冒用,其侵占遺失物與冒用陸軍制服徽章,有方法結 果關係,應從一重之冒用陸軍制服徽章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