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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12 日
要旨:
被告等以上訴人吸食鴉片,向縣政府指摘其係屬煙民,不得為自治工作人 員,或因奉令調查,據情報告,均非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自無成立誹謗罪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