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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之遺棄罪,仍以被遺棄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係無自救 力之人為必要。上訴人年甫四十八歲,體力尚健,平日在某姓家傭工自給 ,不得謂無自營生活之能力,被告等不為扶養,尚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合 。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嗣子對於所後之親,其關係與對於直系尊親屬同,依法應負扶養、保護之 義務。如果所後之親,因年邁龍鍾不能自維生活,該嗣子並不為其生存所 必要之扶養、保護,致有不能生存之危險,自應成立遺棄直系尊親屬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