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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於被害人受傷倒地後,著人將其抬至墟門以外,隨即因傷斃命,即為 原判決認定之事實,是被害人受傷倒地,已失卻生存上所必要之自救力, 被告雖無扶助保護之義務,乃著人將其抬至墟門以外,究難謂無教唆遺棄 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