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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2 月 04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罪,與偶有毆傷之僅應構成傷害罪者不同。對 同一被害人施以凌虐,其舉動雖有多次,亦係單一之意思接續進行,仍為 單一之犯罪,不能以連續犯論。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凌虐,係凌辱虐待之意,若偶有毆傷,而非 通常社會觀念上所謂凌辱虐待之情形,祇能構成傷害人身體之罪。